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汉族,大学在读,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2017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洪海,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孟娟,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男,1995年9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汉族,大学肄业,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2017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加林,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96年1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汉族,大学在读,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2017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7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建华,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通过某校园贷平台分别借给青岛工学院学生何某、白某1人民币5000元,实际各支付人民币3000元,付给中间人介绍费共1000元,由何某、白某1承担,约定9月25日到期归还,归还时何某、白某1须分别归还5000元。因何某、白某1到期无力归还,被告人刘某多次催促未果,遂于2017年10月8日纠集被告人王某、崔某驾车从济南市赶往胶州市。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崔某来到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的青岛工学院5号公寓楼内,找到何某、白某1并催要欠款,被告人刘某扇了何某三个耳光,之后三被告人将何某、白某1带至校外商议还款事宜,又带至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强迫还款,被告人刘某要求何某、白某1通过其他方式借款后还款,拿走了二人的身份证和何某的银行卡,安排被告人王某、崔某进行看管,阻止其离开。当晚22时20分许,何某接到胶州市三里河派出所民警的电话,被告人刘某让其告诉警察,其没有被人挟持带走,是和朋友在黄岛的网吧上网。2017年10月9日19时许将二人放回。事后,被告人刘某分别付给被告人王某、崔某400元作为好处费。
另查明,2017年10月13日,被害人何某到胶州市公安局三里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0月17日18时许,胶州市公安局三里河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抓获。被告人刘某同意协助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崔某,并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到济南市历城区全福小区门口见面,后带领民警于同日20时将王某抓获。同日,被告人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崔某到济南大学门口见面,后带领民警于同日21时将崔某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崔某、王某均主动赔偿被害人何某、白某1的损失人民币15000元、5000元、70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再查明,2017年10月17日、18日被告人崔某、王某分别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先行分别羁押39日、38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供述、被告人崔某供述、被告人王某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何某陈述、被害人白某1陈述、被告人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其他证据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索要高利贷非法债务,伙同被告人崔某、王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崔某、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均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崔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崔某、王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犯意提出者、组织者、指挥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崔某、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跟随被告人刘某行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王某因本案先行羁押39日、38日,分别予以折抵刑期。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关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违法从事校园贷业务,在被害人无力还贷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基本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某、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
月16日止。)
被告人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崔某、王某犯罪所得400元,由本院负责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李松光
审判员 陈敏
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
书记员: 徐佳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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