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刘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大同市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住山西省怀仁市**街**巷**排**号,因涉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龙、李某某涉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山西省怀仁市公安局民警夏某某、董某某等人在大同市平城区神话KTV门前口头传唤涉案人员康某某,在返回途中行至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南高速口时,被告人刘龙、李某某与于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拦截民警夏某某、董某某等人,并与民警发生揪扯,后被告人刘龙驾车将康某某拉走,致使康某某脱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场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龙、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刚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龙、李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壹拾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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