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镇**路**号,住重庆市**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汪某某、梁某、郭某、袁某、王某成立******公司(未在工商局注册)。******公司系赌博公司,建立专门招收下级代理的赌博代理验证网站,该网站为其发展的下级代理提供境外赌博网站接口,下级代理通过该接口充值并购买境外赌博网站积分进行赌博,******公司获得佣金提成;该网站从境外赌博网站购买赌博积分,再将其购买的赌博积分加价转卖给下级代理,******公司获得佣金提成;******公司搭建赌博网站并销售给下级代理。
公司成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销售赌博网站等,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郭某通过微信转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人民币2881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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