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联系。
原告王某甲。联系。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建颖,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联系。
委托代理人刘素芹。
被告王某丙,联系。
委托代理人步绍杰,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春英。
被告王某丁,联系。
被告王某戊,联系。
被告王某己,联系。
被告王某庚,联系。
原告刘某、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玉栋、马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建颖、被告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刘素芹、被告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步绍杰、赵春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王瑞君系原告刘某之夫、系原告王某甲之父,王瑞君于2013年8月1日死亡。王振海、肖俊英系夫妻关系,共生育7子女,依次为王某丁、王瑞君、王某戊、王某乙、王某己、王某丙、王某庚;肖俊英于2009年2月死亡,王振海于2012年11月死亡。王振海、肖俊英夫妇在霸州市霸州镇南关村有承包地(责任田)0.86亩,2007年,南关村委会征得王振海、肖俊英夫妇同意,收回责任田由本村开发出租,并对王振海、肖俊英夫妇每年每人发放相应的租金,王振海、肖俊英夫妇生前责任田的租金,由王振海领取。原告主张,王振海、肖俊英夫妇死亡后,其责任田的租金由王某乙、王某丙领取,王某乙、王某丙各领取1人的租金,共计领取租金13200元(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合计24个月、每人每月租金110元,租金为5280元;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合计18个月、每人每月租金220元,租金为7920元)。该租金为王振海、肖俊英夫妇承包土地的收益,属于王振海、肖俊英夫妇的遗产,应由王振海、肖俊英的7子女即王某丁、王瑞君、王某戊、王某乙、王某己、王某丙、王某庚继承。王瑞君已死亡,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应由原告刘某、王某甲继承。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原告与王瑞君的身份关系证明、南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南关村土地补偿款发放表予以证实。被告王某乙、王某丙对原告与王瑞君的身份关系证明没有异议,对南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南关村土地补偿款发放表不予认可。被告主张,王振海、肖俊英生前将其名下0.86亩承包地交给王某乙、王某丙耕种,一人一半,由王某乙、王某丙来抚养老人,对此整个家庭没有争议。现该土地由南关村统一管理,并给付收益,该收益没有老人的。被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经核实,王振海、肖俊英夫妇的经常居住地为霸州市南关村,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生活时间较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与王瑞君的身份关系证明、南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南关村土地补偿款发放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王振海、肖俊英夫妇在南关村承包的0.86亩土地,其死亡后土地承包收益,属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原告提供的南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南关村土地补偿款发放表,能够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截止到2015年12月,王振海、肖俊英夫妇死亡后应得的承包收益为13200元,该收益现由被告王某乙、王某丙领取保管。王振海、肖俊英夫妇死亡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某丁、王瑞君、王某戊、王某乙、王某己、王某丙、王某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考虑王某乙、王某丙与被继承人王振海、肖俊英夫妇生活时间较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适当多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王振海、肖俊英夫妇的遗产分为8份,王某乙、王某丙各分得1.5份,其他继承人各分得1份。王振海、肖俊英夫妇承包土地的收益为13200元,王某乙、王某丙各分得2475元,王某丁、王瑞君、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各分得1650元,王瑞君分得的1650元转由二原告继承。自2016年起,王振海、肖俊英夫妇承包土地的收益,按照上述份额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王某丙领取保管的王振海、肖俊英夫妇承包土地收益13200元,应给付原告刘某、王某甲人民币1650元,分别给付被告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人民币165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自2016年起,王振海、肖俊英夫妇承包土地的收益,按8份进行分割,原告刘某、王某甲分得1份,被告王某乙、王某丙各分得1.5份,被告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各分得1份。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建民 审 判 员 黄玉栋 审 判 员 马 燕
书记员代 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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