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丽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月30日,因郑某的儿子出庭作证等原因,一审原告郑某撤回其在一审起诉请求刘某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本院认为,郑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焦杨
审判员 于晓星
审判员 盖国建
书记员: 朱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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