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莎莎,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胶检公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宝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郑莎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第14笔盗窃事实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他18笔犯罪事实。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将涉案14467元退赔款全部交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坦白且主动交代同种较重罪,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以上方面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是法律上的从轻量刑情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付增光
书记员: 朱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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