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8********,**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路**号,现暂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路**小区**栋**单元**室。2022年8月31日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富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处罚,2023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同朋友在富平县**大锅台吃饭饮酒,次日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驾驶陕UG****小型普通客车载人从**大锅台门前出发,当其沿**大街由西向东拐至**路附近时,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执勤一中队民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0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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