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刘桂芹(北京中尚律师事务所)
齐玉单(北京中尚律师事务所)
涿鹿县人民政府
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
涿鹿县赵家蓬区公所
涿鹿县谢家堡乡人民政府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桂芹,北京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玉单,北京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高薇,系该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涿鹿县人民北街东侧79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县赵家蓬区公所,住所地涿鹿县河东镇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闫有军,系该区公所区长。
委托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县谢家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涿鹿县谢家堡乡。
法定代表人范永东,该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涿鹿县人民政府、涿鹿县国土资源局、涿鹿县赵家蓬区公所涿鹿县谢家堡乡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系涿鹿县谢家堡乡村民,张涿高速公路张家口段工程占用原告依法承包的林地,原告依法承包的林地属于农用地,应按农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被告在补偿过程中将原告的林地按照未利用地进行补偿是错误的。
故原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其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差额。
四被告均辩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应是民事案件;二、本案涿鹿县政府不应是被告;三、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四、原告土地多年从未耕种且一直为自然荒山荒地,理应被视为未利用地进行补偿。
本院认为,原告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时,应当先向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即涿鹿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履行申请裁决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未经裁决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时,应当先向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即涿鹿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履行申请裁决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未经裁决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刘某。
审判长:尹力民
审判员:薛团梅
审判员:张黎蕾
书记员:姚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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