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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张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齐冬梅(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刘新国
王某
张某
王旭(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齐冬梅,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国,男,系原告刘某之兄。
被告王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旭,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张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新民一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石民一终字第00720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冬梅、刘新国,被告王某、张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了自己生活得以保障,本着自愿原则与二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经公证处公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规定,原被告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相安无事,期间将原宅基地扩展,将四间旧房翻建成北房五间,并逐步添建东房、南房和西房等,原被告双方形成了较稳定的家庭关系,从被告提交的全家福照片来看,照片中央是合不拢嘴的老奶奶,体现了一个其乐融融的大家庭。原告母亲享年90多岁,于2011年去世,原、被告等人在办理丧事期间曾发生矛盾。2011年11月份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抚养关系,后经人说和于2011年11月25日撤回起诉,期间二被告书写有保证书和检讨书,对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和遗赠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应当按约定切实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只有在一方严重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内容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方可解除,通过被告书写的保证书和检讨书可知,二被告对原告生活确有照顾不周之处,但根据本案案情及证据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被告不存在足以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行为,另外原、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重要目的是能够让被扶养人安度晚年,家庭有矛盾,应多相互沟通,珍惜多年来建立的感情,互谅互让,现在随着原告年龄越来越大,更是需要身边有人照顾,陪伴,故本院本着家庭和睦,老人老有所依的角度考虑以暂不解除协议为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张某继续履行双方所签遗赠扶养协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了自己生活得以保障,本着自愿原则与二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经公证处公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规定,原被告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相安无事,期间将原宅基地扩展,将四间旧房翻建成北房五间,并逐步添建东房、南房和西房等,原被告双方形成了较稳定的家庭关系,从被告提交的全家福照片来看,照片中央是合不拢嘴的老奶奶,体现了一个其乐融融的大家庭。原告母亲享年90多岁,于2011年去世,原、被告等人在办理丧事期间曾发生矛盾。2011年11月份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抚养关系,后经人说和于2011年11月25日撤回起诉,期间二被告书写有保证书和检讨书,对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和遗赠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应当按约定切实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只有在一方严重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内容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方可解除,通过被告书写的保证书和检讨书可知,二被告对原告生活确有照顾不周之处,但根据本案案情及证据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被告不存在足以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行为,另外原、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重要目的是能够让被扶养人安度晚年,家庭有矛盾,应多相互沟通,珍惜多年来建立的感情,互谅互让,现在随着原告年龄越来越大,更是需要身边有人照顾,陪伴,故本院本着家庭和睦,老人老有所依的角度考虑以暂不解除协议为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张某继续履行双方所签遗赠扶养协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段惠英
审判员:李红朝

书记员: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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