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争,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锋,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作出(2019)沪0115民初480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同年6月10日,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现原告刘某以本案(2019)沪0115民初4804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履行,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共有纠纷一案,已经本院调解,该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原告刘某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东锋
书记员: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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