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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5214,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5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晋B*****号**牌小型轿车,沿**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矿向阳路段处,未按此路段限定速度50km/h行驶,将被害人赵某碰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在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经鉴定,事故发生时晋B*****号**牌小型轿车车速为56+3km/h。经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9年12月5日,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3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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