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工,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密市**区**路**宿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8日1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驾驶鲁H****F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院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在路口处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阎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刘某主动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2019年9月2日,刘某向阎某家属赔偿道歉,获得阎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