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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汉族,中专文化。现工作于长岭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于长岭县某某某区10号楼1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驾驶吉J*****号小型客车,从长岭县蛤莫沁农场去往长岭方向,沿乡路自西向东行驶,刚行驶至S517线26KM+950M(太平川附近)右转弯时与自北向南行驶的张文驾驶的辽L****辽L****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刘受伤,吉J*****号乘人王受伤、李某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刘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张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李某某无责任。刘积极赔偿,得到谅解,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无前科);(2)破案经过;(3)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刘某、张某酒精呼吸检测均为0.0mg/ml);(4)刘某、张某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单(均为正常);(5)交通事故协议书2份(赔偿李某某家属协议书、赔偿王某协议书);(6)谅解书2份;(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证人证言:

(1)李某已:我是坐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行至事故地时,我在后面卧铺躺着了,就听见咣一声,我才知道撞车了,我不知道是怎么撞上的,撞完之后张文就下车了,之后就从车里往出拽人,又打的120救护车,之后报警。

(2)李某丙:乘坐车里的死者是我父亲,我接到我母亲程瑶的电话,说有亲戚打电话说我父亲出车祸了。针对此次事故刘永已经赔偿完毕,是我和我母亲程瑶的签字,我和我母亲已经谅解刘永了。

(3李某丁:大概下午的时候我就知道我老叔出交通事故了。

3.被害人陈述:

(1)张某:我是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20.7.12日,我驾驶车辆从乾安县出来,奔通榆线,回盘锦市,沿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事故地路口时,当我车距离路口20-30米远距离的时候,我看到西边我的右侧有一辆白色小型客车从路上道,看见的时候我就踩刹车,往左躲,但是没躲过去,我的车右前撞到了那辆车的左侧尾部,把那辆车撞到了沟里去了,我当时的车速是75-80公里每小时,我不知那有个路口,树挡着了,我驾驶的车辆是盘锦盈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车,实际老板是邢守成,我和邢守成是雇佣关系,当时车上就俩个人,我开车,押运员李张辉在后面睡觉了,我车上没有人受伤,我有A2E驾驶证,我车辆有强制险,好像也有全险,我驾驶车辆前没有饮酒。撞完之后,我报警的,122帮转的120,之后交警就到现场了。

(2)王某:我是乘坐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的,我坐在主驾驶后,李某某坐在副驾驶,我们从太平川蛤蟆沁出来,刘某当时沿水泥路自西向东行驶,走到路口右转驶入S517线公路时,我就听咣一声,啥车给我们撞了我也不知道,后来就啥也不知道了。针对此次事故刘某已经赔偿完毕,是我本人签字,我已经谅解刘某了,我不需要做伤情鉴定。

4.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2020年7月12日12时许,我驾驶我自己的小型客车从太平川镇蛤蟆沁农村出来回长岭镇的家,沿村内水泥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太平川镇蛤蟆沁农村与S517线公路自西向东转弯上道,上道前我看了,没发现车,我车刚转弯上道,这时,我听见我的车后面咣的一声,之后,我的车就进沟了,之后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我当时没看见与我相撞的车是从哪里来的,我当时的车速是20、30公里每小时,我车灯齐全,我上道开启转向灯了,我当时车里三个人,我开车,副驾驶坐的是李某某、王某坐在后面。我有C1驾驶证,没有饮酒,我的车辆有强制险。

5.鉴定意见:(1)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主要责任、张某次要责任、李某某及王刚无责任);(2)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3)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辽L****号牌挂车车速为89km/h);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属过失犯罪,罪行较轻,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得到谅解,无前科劣迹,无新的社会危险性,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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