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曾用名刘**,男,1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7****,汉族,初文化程度,河南省新野县人,住新野县***。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2年12月24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6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刘*在中国农业银行新野支行申请办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金穗白金信用卡,后该卡由刘*持有使用,截止2018年3月31日累计透支107240.67元(其中本金99999.44元),后中国农业银行新野县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刘*拒不归还,逃往外地躲避催收。2020年6月29日刘*在陕西省**县被新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大量透支信用卡,透支后外逃逃避银行催收,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清芳
高 磊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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