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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刚)(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住哈密市伊州区****小区三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323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6日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新LB****号机动车从伊州区新禧家园小区出发行驶至宝丰莫泰酒店旁巷道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7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被不起诉人刘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某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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