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 男,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现住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号,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镇,自由职业。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8日00时08分许,支队金台交警大队民警在宝鸡市金台区**堡****东门处执勤时,将酒后驾驶陕CV****普通两轮摩托车刘某某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1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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