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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刘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住深圳市南山区**园**园****(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3时57分,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辽B****2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五惠桥下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6.93㎎/100ml。2019年12月23日,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群
检  察  员:  邵磊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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