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赣A****8小型轿车由百色市**区**大道往**桥方向逆向行驶,在该路段与谭某某驾驶的一辆百****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交警到达现场后,将刘某带至****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当天抽取的刘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5.54mg/100ml。经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3.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德松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919****;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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