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80********,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孟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8日22时40分,在山深线416公里100米处,刘某醉酒后驾驶冀J8***6号小型轿车被孟村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刘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 8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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