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强,男,汉族,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72********,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松溪县**街**号。曾因盗窃罪,1991年12月31日被松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盗窃罪、寻衅滋事罪,2001年3月20日被南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盗窃罪,2013年11月27日被松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9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松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害人范某某与被告人刘某强在松溪县**路**坊KTV为朋友庆祝生日,之后二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强在松溪县**路**坊**楼位置殴打被害人范某某,并用脚踢被害人范某某胸腹部,造成被害人范某某面部、胸部受伤,经松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强在松溪县**升商城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强的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案件现场平面图,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兰某梅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曹建闽
王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强现羁押在松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光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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