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附近。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李某某(提起公诉)向席某某(提起公诉)承诺年底给席延生分红,席某某负责安排园区交警对李某某的拉土车特殊照顾,不予查扣,但对除李某某之外的拉土车,以超载、私改、大灯不亮等理由进行扣分、罚款,既而排除异己,控制园区内的拉土车,致使大车司机被迫依附李某某等人,后又肆意抬高园区内倒运土方的价格。园区内的施工单位为了工程进度,自己雇佣不到拉土车,只得被迫接受了李某某等人提供的高价服务。之后李某某为了让交警方便识别自己雇佣的拉土车,就让拉土车司机在挡风玻璃前放置一块“泳泽实业”的牌子。期间,李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责雇佣翻斗车、现场施工等。现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参与实施强迫交易7起,数额为1669036.3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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