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92年7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现住李店镇**村*。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刘某通过李店镇**村村民武某某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以12.3万元价格将唐河县上屯镇**村**村村民李某某从柬埔寨拐卖的女子“思某”购买做刘某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武某、申某某等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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