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8〕32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中午16时左右,在本市平城区鑫苑小区门口,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苑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斗,被害人苑某某手持匕首与被告人刘某发生争斗,被告人刘某从摩托车座下取出自家厨刀,向被害人苑某某的身体、面部砍,致其身体多处软组织裂伤及牙齿缺失。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苑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宏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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