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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故意伤害案_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男,穿青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7********,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现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镇**屯**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3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9时许,在松溪县郑墩镇江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工地宿舍,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施某某因为争抢被子发生打架,被告人刘某多次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施某某的头部、面部,造成被害人施某某头部、面部及鼻子处受伤。后经松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施某某外伤致两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书,案件现场平面图,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证人左某某、毛某旺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曹建闽

王敏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郑

墩镇张屯上村49-1号。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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