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无棣县香格里拉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6********,汉族,大专文化,山东**发展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无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9日无棣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8月1日、2020年8月19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8月20日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无棣县创美电脑科技经营部内为他人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12枚。
1、2017年4月,被告人佘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伪造“滨州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卓信农牧有限公司、庆云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潍坊中基饲料有限公司”4枚合同专用章。
2、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伪造1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业务讫章”。
3、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伪造“无棣县海丰街道办事处、山东安固锁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锦岳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吉利5”等7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OPPO手机、刻章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柳建梅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12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4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1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 磊
代理检察员:石文娟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香格里拉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滨州市滨城区**路**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4、OPPO手机、刻章机等物证。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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