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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俞1等与俞某3、俞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194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俞1,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俞2,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明,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3,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俞某4,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青,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俞1、俞2与被告俞某3、俞某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俞1、俞2于2018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俞1、俞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俞1、俞2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俞1、俞2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许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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