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194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俞1,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俞2,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明,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3,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俞某4,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青,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俞1、俞2与被告俞某3、俞某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俞1、俞2于2018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俞1、俞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俞1、俞2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俞1、俞2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许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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