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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平山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1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石家庄市**区**批发市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石家庄桥西区。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二书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其上线“秦楚”(身份待查)在手机上下载“荣耀”“牌友联盟”等赌博软件参与赌博并担任代理,招揽吴某某、常惠敏等人参与赌博,并发展被告人吴某某成为其下级代理招募参赌人员。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利用微信、支付宝接受赌资为他人投注上分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刘某某接受投注额累计达220余万元,获利约七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接受投注额累计9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担任赌博软件代理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星元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正定县看守所,吴某某现住石家庄市**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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