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园**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社区**居委会**队)。被告人刘某某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孙某某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合肥市经开区**路与**路交口西北角**快捷酒店(**路店)登记并入住**号房间,当日下午容留孙某某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22日晚,在合肥市经开区**小区附近的**路上,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孙某某在皖A****R号刘某某车内共同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23日晚,在合肥市经开区**小区附近的**路上,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孙某某在皖A****R号刘某某车内共同吸食冰毒。

4.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合肥市经开区**路与**路交口西北角**快捷酒店(**路店)登记并入住**号房间,容留孙某某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冰毒。

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自己的皖A****M号车载刘某某至合肥市庐江县购买冰毒,在从庐江返回合肥途中,孙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22日晚,在合肥市经开区**小区附近的**路上,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刘某某在皖A****M号孙某某车内共同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23日晚,在合肥市经开区卧云小区附近的**路上,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刘某某在皖A****M号孙某某车内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合肥市监管支队拘留所被传唤到案。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 秦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