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化名“阿某甲”、“何某某”、“”,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路**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曾用名杨某甲,化名“海某某”、“实某某”、“辉某某”,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城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化名“其某某”,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摩托车修理工,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化名“阿某甲”,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委会**村**巷**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曾用名戴某甲,化名“强某某”,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滴滴司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路**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化名“发某某”,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苑**幢**单元**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丙、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丙、朱某某、戴某某为了非法牟取暴利,在阳江市江城区形成一个“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民间借贷为外衣,以无抵押为诱惑,对社会上不特定人员非法高利放贷,刘某甲等人通过查看借款人的家庭住址为由,非法收取借款人的“上门服务费”,又以借款“行规”为由,非法扣取“砍头息”、“手续费”,每个月收取10%-30%的高额利息,要求借款人所签借据的金额是实际借款金额的两倍,若借款人超期还利息,则向借款人索要“滞纳金”,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实际借款金额的两倍。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高额的利息后,刘某甲指使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丙等人分别扮演不同的“其他借贷公司老板”,让借款人去所谓的“另外一个老板”处借款。借款人第二次借款时,刘某甲、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丙等人会再次向借款人收取“上门服务费”、“砍头息”、“滞纳金”等不合理费用,同时再次让借款人签订更加虚高的借据,借款人第二次借来的钱大部分都用于偿还上笔借款的高额利息和本金。刘某甲、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丙等人多次使用这种“套路贷”的非法放贷方式,不断虚高借款人的借款金额,然后向借款人讨要虚高的借款,借款人无力偿还高额借款后,被迫逃离阳江市,刘某甲、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丙等人则向借款人的家属索要虚高的债务。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丙、朱某某、戴世坤戴某某等人通过上述“套路贷”的犯罪方式具体实施了下列犯罪行为:
一、郑某某被诈骗案:
2017年2月2日,被害人郑某某为了资金周转,在江城区**KTV门口张某甲小车内向张某甲(使用虚假名字实某某)借款3万元,张某甲让郑某某写4万元的虚高借据,实际借款给郑某某2.3万元,向郑某某收取了7000元的 “上门服务费”、“砍头息”、“手续费”等不合理费用,要求郑某某每个月支付月利率10%的利息。2017年3月27日,张某甲以郑某某没有按时支付利息为由,向郑某某每七天收取500元的滞纳金。之后刘某甲用伟A的虚假身份假扮另一个放贷人出场,张某甲要求郑某某向刘某甲借钱来支付超期未还款的滞纳金,之后张某甲带郑某某到江城区**城**狗肉店门口张某甲小车里向刘某甲处借款5000元,签写了1万元的虚假借据,要求郑某某每七天支付750元的利息(15%)的利息,实际到手4000元,其中3800元当场被张某甲拿走。2017年4月底,郑某某和母亲阮某甲一起在江城区**酒店篮球场内支付给张某甲、张某丙现金2万元,用于支付超期未还款的滞纳金。
2017年5月17日,张某丙用伟B的虚假身份假扮第三个放贷人出场,张某甲叫郑某某在江城区**公园张某丙的奥迪Q5车处向张某丙借款60000元,张某丙让郑某某签订了9万元的虚高借据,给了4.7万元现金郑某某。郑某某当场被张某甲拿走3.8万元。2017年5月25日,张某丙叫郑某某到江城区**二手车行办理郑某某的粤QYN****的面包车的抵押登记过户手续,强行要走郑某某的面包车。后张某丙将该面包车以1万元价格出售。通过上述“套路贷”方式,从2017年2月2日至5月25日的三个月时间内,郑某某所欠刘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债务从2.3万元虚高至9万元。期间,郑某某转账到张某甲、刘某甲账户还款共1.2万元。
郑某某实际借款3.22万元,已还款4.2万元,刘某甲团伙诈骗既遂0.98万元,未遂9万元。
2017年6月20日,郑某某因无力偿还高额债务,被迫离开阳江。之后张某甲指示戴某某伙同张某丙、张某丙、“肥仔”、“普某某”(后二人身份未明,在逃)等人多次到郑某某母亲阮某甲位于江城区**村**坑**巷**号的住所、位于江城区**山**区**号的五金厂、**市场的店铺上门讨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0月7日期间,江城区**村**坑**巷**号、江城区**山**区**号的五金厂、**市场的店铺先后被人泼油漆、砸门十次、张贴借据一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6月6日23时许,江城区**村**坑**巷**号被人泼红色油漆。
2、2017年7月5日0时许,江城区**村**坑**巷**号被人泼油漆。
3、2017年7月27日2时许,江城区**村**坑**巷**号被泼油漆。
4、2017年8月20日8时许,江城区**村**坑**巷**号被人泼黑色油漆和发臭的鱼。
5、2017年9月6日2时许,江城区**村**坑**巷**号被人泼油漆和拆电表。
6、2017年10月4日0时许,江城区**村**坑**巷**号家被人打砸和泼油漆。
7、2017年10月7日3时许,江城区**村**坑**巷**号被人泼油漆。
8、2017年7月1日2时许,江城区岗列**市场的店铺二楼的玻璃被人打砸。
9、2017年6月18日9时许,江城区**区**学校附近的厂房被人泼油漆、二楼的窗户玻璃被人砸烂。
10、2017年10月5日8时许,江城区**学校隔离的加工厂二层的玻璃被人砸烂。
11、2017年8月3日9时许,江城区**村**坑**巷**号家门口被张贴了多张借据,借据内容是郑某某欠他人9万元,并附着郑某某照片。
二、司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17年11月20日,被害人司某甲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找到宣称可以无抵押贷款的刘某甲,刘某甲(使用虚假姓名何某某)去到司某甲的家中,问清了司某甲的家庭情况、工作地址后,同意借款5000元,在江城区**小区**幢**房司某甲家让司某甲填写了8000元的虚假借据,收取了“上门服务费”、“砍头息”、“手续费”共计4000元的不合理费用,交给司某甲4000元,告诉司某甲利息月利率10%。
因司某甲无力支付高额利息,2017年12月21日,刘某甲带司某甲到阳江市**馆的二手车行,向司某甲谎称黎某某是他的老板,他已从黎某某处拿到2万元,并带司某甲到其雷克萨斯的轿车上,司某甲写了一张2万元的虚高借据给刘某甲,实际交给司某甲8000元,收取2000元的上门服务费、手续费。2018年2月21日,司某甲父亲司某乙得知司某甲欠高利贷后,司某乙代司某甲支付2.6万元给刘某甲,刘某甲使用何某某的虚假身份写收据给司某乙。
从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21日三个月时间内,司某甲实际借款12000元,还款26000元,司某甲被刘某甲诈骗14000元。
2018年2月28日20时许,司某甲在江城区**小区对面的农业银行处向刘某甲借款6000元,让司某甲签写了1万元的虚高借据,收取1000元上门服务费、砍头息等不合理费用,司某甲实际借款5000元。威胁司某甲如果不准时还钱,就向司某甲父母要10000元,每个月要支付10%利息。
2018年9月9日17时许,刘某甲指使张某丙使用虚假姓名其某某出场,扮演另外一个借款人。刘某甲就打电话给司某甲,告知司某甲可以向张某丙借钱。2018年9月10日22时许,刘某甲安排张某丙、朱某某两人在阳江市**汽车站门口一辆白色飞度小车内让司某甲写了一张借款4万元的借据,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砍头息等不合理费用,同时还要帮刘某甲代收司某甲之前的借款的利息、滞纳金后,司某甲实际借款8000元。
2018年10月9日19时许,刘某甲再次要求司某甲问张某丙借钱,在阳江市**汽车站门口门口张某丙的小车内,刘某甲在场,张某丙要求司某甲再次写一张借款4万元的借据,收取砍头息、服务费、之前借款两个月利息后,刘某甲还要求司某甲支付之前借款的利息、滞纳金,司某甲实际借款8000元。
2018年2月28日至10月9日,司某甲实际向刘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借款2.1万元,期间司某甲微信还款1.37万元给刘某甲。却被迫写下9万元的虚高借据,司某甲此次被诈骗9万元未遂。
2018年11月20日21时许,刘某甲安排张某丙、朱某某来到司某甲位于江城区**小区**栋**房的家中收债,张某丙、朱某某和司某甲的家属发生口角。之后司某甲家的店铺被人泼了两次油漆:
1、2018年12月28日10时许,司某乙位于阳江市江城区**东路**号**皮袋店商铺的门口铁闸被人用红色油漆写了“欠债还欠”四个字。
2、2019年6月7日9时许,江城区**路**号的**皮袋店商铺门口被泼红油漆和塞门锁钥匙口。
三、刘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
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丙、朱某某等人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阳江市江城区长期放高利贷,向借款人陈某甲等人收取上门服务费与砍头息等费用,通过与借款人签订明显高于实际借款的借据方式来虚高借款人的债务并以虚高的借据向借款人讨债。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9月24日,被害人陈某甲在阳东**镇政府宿舍向张某甲(使用了虚假姓名辉某某)借款2万元,张某甲在了解了陈某甲的家庭情况、房屋位置后,收取“上门费”2000元、“服务费”2000元、“砍头息”2000元,陈某甲实际借款1.4万元,陈某甲签写了2万元的借据,要求每个月利息2000元。2018年3月12日,因陈某甲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张某甲要求陈某甲到**公园刘某甲的雷克萨斯小车向刘某甲借款,刘某甲让陈某甲签写8万元虚高借据,要求陈某甲按时还款就还5万元,不按时还款就是8万元,同时收取陈某甲8000元的服务费,7000元砍头息,只剩下3.5万元交给陈某甲,刘某甲刚把钱交给陈某甲,马上微信语音通话张某甲,告诉张某甲找陈某甲要钱,张某甲马上向陈某某索要了3.4万元,其中利息1.4万,本金2万元,只留给陈某甲1000元。之后张某甲安排戴某某向陈某某催收债务。陈某甲共微信还款给1.1万元、微信还款给戴某某1.23万元、还款给张某甲0.328万元。陈某甲实际借款1.5万元,还款2.33万元,被要求还款8万元,刘某甲、张某甲、戴某某等人共诈骗陈某甲1.15万元既遂,8万元未遂。
2、2017年4月12日,被害人梁某甲在江城区**门*号家附近一辆黑色本田桥车向刘某甲(使用了虚假姓名牛某某)借款2万元,刘某甲在了解了梁某甲的家庭情况、房屋位置后,收取 “服务费”500元、“砍头息”3000元,梁某甲实际借款1.65万元,要求梁某甲签写了5万元的借据,并要求被害人每一个月支付利息3000元。2017年6月13日开始,梁某甲每个月支付3000元给刘某甲,共计微信转账5.14万元。刘某甲诈骗梁某甲3.49万元。
3、2017年5月25日,被害人蔡某某经张某丙介绍联系刘某甲,蔡某某向刘某甲借款3万元,刘某甲带着张某甲来看完蔡某某的房屋和其父亲蔡某甲的房屋后,刘某甲让蔡某某签写了3万元的借据,扣除了“上门服务费”3000元、“砍头息”3000元,交给蔡某某2.4万元,从2017年9月15日开始,10%的利息,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共计42800元。刘某甲、张某甲诈骗蔡某某1.88万元。
4、2019年6月18日,被害人梁某甲向刘某甲(假名牛某某)和张某丙(假名其某某)借钱,刘某甲和张某丙去到梁某甲家里查看房屋,刘某甲在江城区**街**巷**号让梁某甲签写2万元的借据,收取了上门服务费2000元和砍头息2000元,给了1.6万元给梁某甲,月利率10%,梁某甲还了4000元利息给刘某甲,还了4000元利息给张某丙。刘某甲、张某丙诈骗梁某甲4000元未遂。
5、2019年5月20日,被害人伍某甲向张某丙(其某某)借款5万元,张某丙、刘某甲和一名大约20多岁的男子去到江城区**路**酒店**幢**房,查看伍某甲的房屋,张某丙让伍某甲签写5万元的借据,收取伍某甲5000元上门服务费、砍头息5000元,伍某甲到手4万元,2019年6月19日,伍某甲还款5万元给张某丙。刘某甲、张某丙诈骗伍某甲1万元。
6、2017年10月,被害人胡某某向刘某甲借款3万元,刘某甲和张某丙到胡某某的店铺查看,2017年10月一天,刘某甲和张某丙在江城区**路**人民医院路边刘某甲车上让胡某某签写一张3万元的借据,之后给了2.4万元给胡某某,扣取了两个月利息6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0%,下一个月还要还利息,吴某某还了2个月利息给刘某甲,共6000元,胡某某借了三个月后一次性还款2.7万元给刘某甲。之后胡某某还向刘某甲借款1次,到手2.4万元,借款已全部还清。刘某甲、张某丙共诈骗胡某某1.8万元。
7、2017年12月27日,被害人韦某某向刘某甲借款5万元,刘某甲查看韦某某家房屋和做装修工程的地方后,12月28日,刘某甲在江城区**商城靠近**湖一停车场处刘某甲的雷克萨斯小车让韦某某签写5万元借据,每月收2000元利息,扣除砍头息2000元,给了4.8万元给韦某某。刘某甲敲诈勒索韦某某2000元未遂。
8、2019年3月12日,被害人阮某某向张某丙(假名其仔其某某)借款3万元,张某丙和刘某甲到阮某某位于江城区**豪园**栋**房的家查看,张某丙介绍刘某甲是其老板,3月13日16时许,张某丙和刘某甲开了一辆白色思域小车去到江城区**路**酒店路边,阮某某在车里借款3万元,要写4万元的借据张某丙给了2.4万元给阮某某,月利率12%。2019年5月,阮某某在江城区**路**宾馆**楼房间向张某丙借款2万元,阮某某签借据2万元,实际到手1.6万元。后阮某某还本金5万元给刘某甲、张某丙。刘某甲、张某丙共诈骗阮某某1万元。
9、2017年3月2日下午,被害人李某某经戴某某(假名强某某)介绍向张某甲借款2万元,张某甲和戴某某查看了李某某的家房屋和洗涤厂后,张某甲开车搭着戴某某和一名女子去到阳东**市场门口处,让李某某上张某甲的小车内签写2.5万元的借据,月息8%,扣除砍头息1600元,给戴某某500元的介绍费,李某某到手17900元。张某甲、戴某某均向李某某催收过债务,李某某转账给了张某甲2000元利息,给了2.22万元本金和利息给戴某某。张某甲、戴某某诈骗李某某6300元。
10、2017年6月10日,被害人袁某某向张某丙(假名阿某甲)借款10万元,张某丙查看了袁某某的房屋和了解张某丙的家庭和工作情况后,2017年6月17日,张某丙在江城区**大酒店一包房内,让袁某某签写13万元的借据和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张某丙收取砍头息12000元,上门服务费7000元,袁某某到手的钱是8万多元,月利率12%。
2017年9月5日,袁某某再次向张某丙借款5万元,张某丙让袁某某签7万元的单据,袁某某到手是3万多元,张某丙收取了服务费、砍头息和加收后续两期利息2万元。2017年9月袁某某开始还利息给张某丙,2018年1月5日袁某某还5万元本金给张某丙。
2018年2月12日,袁某某第三次向张某丙借款3万元,张某丙让袁某某签写5万元的借据,收取了服务费和三个月利息,袁某某到手1.8万元,月利率30%,2018年2月25日开始还利息,其中包括几次逾期的滞纳金。2018年6月上旬,袁某某一次性把包括本金在内的3万元给了张某丙。
袁某某共被诈骗约4万元。
11、2018年7月8日,被害人邓某甲向张某丙(化名其某某)借钱,张某丙和和朱某某到邓某甲位于阳春春城**路**居**号**厨卫电器店和邓某甲位于春城**路**豪庭**栋**房查看后,张某丙拍取了邓某甲的房产证、购房合同照片,并叫邓某甲提供邓某甲与邓某甲老婆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给其,邓某甲向张某丙借款1万元,张某丙要求邓某甲以及邓某甲的妻子林某甲在借据上签名, 并要签写一张1.5万元的借据,邓某甲就在**厨卫电器店内签写一张1.5万元的借据给张某丙,其妻子林某甲在借据的担保人签名,签好借据后,张某丙让邓某甲去到春城**路**沐足店门口的小车上,让邓某甲手持现金和借据拍照,之后给了7500元给邓某甲,收取了邓某甲500元上门服务费、1000元的介绍费和第一期利息1500元,月利率45%。。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张某丙、刘某甲(化名牛某某)、朱某某向邓某甲追收本金,邓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3000元给刘某甲,邓某甲妻子林某甲被张某丙强迫转账大约1000元到张某丙微信处,邓某甲被张某丙强迫转账1000元到刘某甲微信处,林某甲在春城还了大约5000元现金给刘某甲。邓某甲被刘某甲、朱某某等人诈骗35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丙、戴某某、朱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丙、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民间借贷名义欺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据金额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丙、朱某某、戴某某以民间借贷名义欺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据金额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丙、戴某某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是该案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承担所有所涉罪行的责任,该犯罪集团是涉恶势力团伙。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丙、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诈骗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诈骗罪判处张某丙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判处张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以诈骗罪判处张某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诈骗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丹
2020年6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丙、张某丙、朱某某、戴某某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十八册、光盘六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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