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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朱某某等6人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乡**村**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2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5********,满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2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1********,满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2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9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村**组**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2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4********,满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28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镇**花园购买住房一套,一直未交付,并得知该套住房己被保全。刘某某为讨要房款,2020年5月27日下午,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炫靓建材城将该房产开发商王某某截住,带至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解决此事,因无结果,当晚朱某某安排刘某某和被告人金某某对王某某进行看守。至5月29日中午又将王某某带至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家园**栋**单元**室,当晚朱某某、刘某某安排金某某和被告人李某甲继续看守。5月31日晚6时许,金某某因有事离开。刘某某又安排李某甲和被告人李某乙对王某某继续进行看守。

2020年6月4日,王某某请求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将其放走,二人趁机向其索要报酬,在王某某答应支付二人10万元人民币,并于次日上午收到索款人民币1.5万元后,于当日22时许,二人带王某某离开。6月6日送至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县城,当日二人在收到王某某委托朋友转账人民币2.5万元后才离开王某某。6月9日王某某又委托朋友给二人转账人民币2万元,至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金某某共看守王某某10日,其中刘某某看守2日,李某甲看守8日,李某乙看守6日,金某某看守4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金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轲念东

检察官助理:赵品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陆佰贰拾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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