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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杨某某合同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6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乡**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杨某某介绍搓合后与张某某在武定县城签订了虚假的《武定县**镇金桑农业专业合作社五股水构树生态牛养殖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刘某某以收取合同保证金名义骗取了张某某人民币5000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以收取项目介绍费的名义骗取了张某某的人民币100000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杨某某介绍搓合后与席某某在武定县**乡签订了虚假的《武定县**镇金桑农业专业合作社五曲沟构树生态牛养殖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刘某某以收取合同保证金名义骗取了席某某人民币5000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以收取收取项目介绍费的名义骗取了席某某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收据、照片、银行流水明细表、承诺书、保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等13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合同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虚假的项目施工合同,骗取他人民币115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检察官助理:郭民蓉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刘某某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50885****;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乡**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57840****/1810878****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两份

4.被害人张某某、席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共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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