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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广灵县**镇**村人,住该村一区**号。2007年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广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21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西省广灵县**镇**村人,现住**村**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1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在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通过微信群组织****,在一款“叮叮棋牌”的手机APP上进行“推筒子”的赌博,王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从中抽取百分之十作为抽头渔利,非法获利44059元,非法获利由王某某通过本人支付宝转账给刘某某,刘某某每天付给王某某二百元作为报酬。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主动到广灵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群组织他人赌博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星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广灵县**镇**村一区*号,联系电话1983407****;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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