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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沈某甲开设赌场案起诉书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捕前天津市北辰区**小区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本案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8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汉沽区,捕前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2013年8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本案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捕前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2009年5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1年9月8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提前解除强制戒毒,并责令其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本案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9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捕前住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小区。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本案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沈某甲等人自2019年8月份以来先后位于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某楼房内开设的赌场从事上下分,看监控等活动,并根据赌场渔利情况从中获取高额工资,经检验上述查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计58个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博机、手机、电脑主机、赠分卡、代币卡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支付宝账单、微信交易记录、扣押清单、营业记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沈某甲的户籍信息;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耿某某、吕某某、张某丙的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沈某甲受雇用在利用赌博机开设的赌场工作并领取高额工资,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刘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沈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桂枫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沈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赌博机六台、手机、电脑等物证。

4.《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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