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滕州市**镇**庄**村**号,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公寓**号楼**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同年12月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滕州市柴里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9日至4月9日,自2020年5月9日至6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与济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该分公司牌号鲁******的新款桑塔纳轿车一天。租车后,被告人刘某某隐瞒车辆系租赁而来,虚构该车是其其亲友车辆的事实,非法将该车质押给赵某某折抵借款584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逃匿至连云港市。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450元。
2、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刘某某给其质押的鲁******桑塔纳轿车是租赁而来,司法机关正对刘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故意窝藏、转移该车,后将该车转让给他人非法获利4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济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尹某某、甄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贺森
检察官助理:李 莎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__2.侦查卷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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