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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雷某某、孙某某起诉书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5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64********,满族,初中文化,个体,陕西省辽宁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大市**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抓获,并羁押于宣化看守所,于2019年9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某雷某某雷志林,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9月24日向延安**处延安铁路公安处靖边站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孙鹏飞,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1********,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横山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9月4日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巡特警大队投案自首,并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于2019年9月1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于2019年9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组织被告人雷某某孙某某,以索要种子为由,先后将靖边县红墩界镇席季滩村党某、曹某某王某某三家的门窗玻璃用木棍进行打砸。

经鉴定,被损财物的市场价格为人民为肆仟捌佰陆某某陆拾叁元整。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延安铁路公安处延安铁路公安处靖边站派出所投案;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到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巡特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孙某某孙鹏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雷某某雷志林、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杨 柳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七册和量刑建议书六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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