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韩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五,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捕前住孟村县**小区北侧平房2020年6月26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孟村公安局监视居住,6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院批准次日被孟村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68********,回族,文盲 ,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乡**村**号,捕前住孟村县**小区北侧平房,于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孟村公安局监视居住,6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孟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韩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与韩某某在孟村县民族街**小区北租住的平房内容留简**(小四川儿)、杨**、丁**等人卖淫,卖淫女以50、70、100元不等价格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刘某某、韩某某从中抽取10元床费,先后非法获利300余元 。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容留卖淫场所照片等书证;2、证人丁**、张**、王**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韩某某容留他人卖淫,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辉

检察官助理:李晗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孟村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