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91992********,初中文化程度,电力架线工作,户籍地:陕西省旬邑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地:陕西省凤翔县**寨**村**组。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6********,小学文化程度,电力架线工作,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的小货车于2019年6月中旬一天晚上,在宝鸡市金台区联盟村乐都酒店东侧路边南北巷子里,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梯和剪线钳盗窃中移铁通公司型号为HYA300*2*0.4通信电缆一段,长约70米。经金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通信电缆价格2110元。
2、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C7****的面包车于2019年9月29日晚21时许,在金台区卧龙寺轩苑世家星城二期西南角工地上,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锯盗割型号为YJV22-8.7/15KV高压电缆6米。经金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高压电缆价格3402元。
3、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魏某某骑摩托车于2019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在金台区冠森路轩苑世家星城三期B区工地上将此工地配电箱上十余米长的35型的四芯电缆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锯架一把。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韩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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