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被告人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组**组。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伪造许某甲驾照信息从陕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张某某处租赁牌照为陕**黑色帕萨特轿车。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及许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40000元抵押给李某某。经鉴定涉案萨特轿车价值人民币143120元。
2、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翁某某及许某某伪造韩某某驾照信息,再次从**公司张某某处租赁牌照为陕**的白色奔驰C200轿车。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翁某某及许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70000元抵押给李某某,同时将牌照为陕**黑色帕萨特轿车换回后归还**公司。经鉴定涉案白色奔驰轿车价值人民币210400元。案发后陕**的白色奔驰轿车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单位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车辆,刘某某、扬某某犯罪数额353520元,翁某某犯罪数额210400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册、材料二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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