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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70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黑土乡**村***组住西秀区轿子山镇***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刘某江、王某林(二人另案处理)在西秀区蔡官镇、轿子山镇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耕牛,后将所获耕牛销赃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其丈夫潘某明(另案处理)。现被盗耕牛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收购赃物过程中与刘江见面进行交易的均是潘明,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地位,且其女儿2019年8月15日出生,目前尚在哺乳期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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