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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X,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日7时7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县**引线道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社旗县***乡段寨路段时,与自东向西步行的行人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姬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社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姬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及肢体多处颅脑损伤合并双肺挫裂伤、多发骨折创伤性休克死亡。2021年01月19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姬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到医院救治。2021年1月12日,刘某某与姬某某近亲属杨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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