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开联合收割机在王某某位于广昌县**镇**村**组**湾的农田处收割水稻。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准备驾驶收割机上坡去收割水稻,行驶一段距离后,突然收割机失去控制从坡上倒退,倒退的过程中收割机撞倒了站在收割机后面的被害人谢某某并从其身上碾压而过,造成被害人谢某某死亡。经广昌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谢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过失犯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自愿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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