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红岩水库下游。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凌晨3时许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母亲王厅碧(已死亡)在红花岗区巷**镇**段,采取禁用工具电瓶在河里面以电鱼的方式捕捞鱼,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共查获捕捞鲫鱼14条,黄腊丁6条、白餐3条,电鱼电瓶一台,电鱼杆子一根,铝合金盆一个,头灯一个。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出资1万元用于生态修复,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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