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919******2330,云南省武定县人,汉族,本科文化,武定县****学校教师,中共党员,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栋***室,联系电话:151****6462。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京昆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264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侦查机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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