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4********,汉族,初中,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南义乡某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
甘肃省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月份,正宁县山河镇佑苏村村民王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5年7份,王某某托朋友张某某找关系帮忙处理其违法犯罪的事,张某某遂介绍王某某同刘某某认识,刘某某称其可以找在陕北一公安局上班的战友翟某某帮忙。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宁县富星宾馆商谈办事具体事宜。刘某某以翟某某需要给人送礼和日常花销为由向王某某索取费用10万元,并承诺一周内将事情办成。2015年7月27日,王某某在宁县地税局楼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内给刘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1336*********6614 )转账10万元,外加500元转账手续费。当日刘某某在该行ATM机上将7万元转到翟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剩余3万元后被其支取、使用。一周后王某某向刘某某询问办理结果,刘某某先打电话向翟某某询问情况,翟某某以正在办理为由推脱。数月后翟某某未能将王某某涉法事务处理好,王某某遂向刘某某索要10万元,刘某某联系翟某某要求退钱。2015年9月21日,翟某某将所收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刘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2015年9月25日,刘某某将5万元退给王某某提供的赵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账号:622848*********1678)。王某某向刘某某索要剩余的5万元时,刘某某一直找理由推脱。2017年5月9日,在王某某的索要下刘某某又向王某某退款3万元。2019年8月9日,刘某某被宁县公安局抓获后主动退赔剩余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宁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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