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黄向辉(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张海霞(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刘某甲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向辉、张海霞,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甲。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母亲的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将房子赠予原告并由被告偿还房贷,故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将房屋过户其名下,被告以提前还清房贷而不同意现在将房子过户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楼房一套,归原告刘某某所有,被告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保全费1200元,由被告刘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母亲的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将房子赠予原告并由被告偿还房贷,故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将房屋过户其名下,被告以提前还清房贷而不同意现在将房子过户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楼房一套,归原告刘某某所有,被告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保全费1200元,由被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孙瑞琪
书记员: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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