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磊
书记员:王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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