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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汤某1、汤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192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斌,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1,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汤某2,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珍,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汤某3,女,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汤仙湧,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汤某1、汤某2、汤某3、第三人汤仙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王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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