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利,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强,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沙某,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邵某某,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沙某、邵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沙某、邵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倩晗
书记员:郁思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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