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乡**村**队**号,现住靖边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10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K****S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由靖边县东坑镇驶往靖边县城途中,由西向东行至307国道1035KM+500M处,因观察不周,将道路右侧的行人周某某碰撞,造成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经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符合较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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