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派出所,捕前租住**市**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1日被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0日,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晋******号东风日产牌越野车,沿**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丁字路时,与在路口等候信号灯的晋******号出租车相撞,造成出租车司机黄某某受轻伤,车上乘客王某某死亡,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弃车逃离现场。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章驾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损毁,并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峰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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